武汉理工大学质量评估处 “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2023-04-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理工大学质量评估处(以下简称“评估处”)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决策能力,根据《武汉理工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校党字〔2020〕1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评估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四条 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遵守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注重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要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五条 评估处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政策文件、重要会议和重要决定的措施;
(二)学校质量评估管理办法、学校事业发展质量评估报告、二级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等政策文件;
(三)评估处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稳定等重要工作;
(四)评估处预决算情况、年终分配方案、年度及聘期考核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五)需要提交学校决策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评估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评估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评估处中层管理人员和科级人员的选拔推荐、任免、聘任、培养和政务处分。
(二)评估处领导班子成员确因工作需要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兼职;
(三)其他应当由评估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是指对质量评估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第八条 评估处大额资金运作事项包括:
(一)评估处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和执行。
(二)一次性使用两万元以上资金;
(三)累计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资金的使用。
(四)其它应当由评估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九条 除以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事项外,按照学校规定或经处长认定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 评估处“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在处务会讨论决定之前,要广泛调查研究,深入进行论证,必要时应充分听二级单位和专家意见;
(二)按照相关规定,在决定前需履行相关程序的,应在履行规定程序后,提请处务会讨论决定;
(三)处务会讨论决定时,要认真听取调研与论证情况的汇报,应充分发表观点和意见;
(四)在决定时参会人员必须明确表明同意、弃权或反对的观点和意见,并对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 议事规则:
(一)提请处务会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事先有安排,会议有记录,决定有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定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三)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已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五)会议决定一经形成,按照“集体决策、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认真落实。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评估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全体职工有权监督评估处“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的,应根据责任的具体情形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定,事后不报处务会追认的。
4.未向领导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6.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责任人在决策形成与执行过程中的职责范围,确定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处内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批评教育、不予评先评优、扣减绩效奖励等。
责任追究涉及到干部处理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报请学校干部人事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评估处综合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