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质量评估处 处务会议事规则
2023-04-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武汉理工大学质量评估处(以下简称“评估处”)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完善处务会议事机制,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参照《武汉理工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校党组字〔2020〕1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处处务会是集体研究和决策部门职权范围内重要事项的例行工作会议,是评估处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处务会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处务会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措施等。
(二)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党政决策部署,安排落实处室工作任务。
(三)讨论评估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二级目标责任制考核、质量评估报告、上报材料等重要文稿,审议评估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二级目标责任制考核、质量评估报告等。
(四)研究评估处内部建设工作,讨论人事安排、岗位考核、奖惩激励、对外交流等工作。
(五)研究评估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事项。
(六)听取评估处各科室工作汇报,就部门重要事项做出决定。
(七)研究需向学校党政请示汇报的重要工作。
(八)研究处理突发性事件和突发性问题,及其他需要由处务会研究的工作。
(九)其他需要提请处务会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处务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处务会由处长、副处长组成,科长列席,由处长或受处长委托的副处长召集召开并主持。根据议题需要,由处长、副处长协商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第七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处务会议题由各科室提出,由综合科汇总报处领导确定。对重要议题,处长应当与副处长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处长和处务会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处务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二级目标责任制考核、质量评估报告等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
第十条 处务会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评估处综合科,综合科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处务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处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变动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 处务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处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处务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处务会决策的,评估处领导可以先行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处务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处务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科室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处长布置的工作任务,副处长要督促落实,在下次处务会上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处务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处务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评估处综合科负责处务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处务会决定的事项,由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综合科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处务会汇报。评估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八条 处务会决定的事项,各科室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处务会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评估处综合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