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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质量评估处 财务管理办法

   2023-04-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质量评估处(以下简称“评估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励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等。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评估处所有财务活动及往来手续,均严格根据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落实财务公开制度,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评估处财务工作实行财务一支笔制度,即处长负责制。重大开支必须经处务会研究决定后,由处长审签。

第七条   评估处应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八条   评估处经费收入由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划拨,做到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严禁收入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   支出是指评估处开展日常工作、相关专项工作发生的各项财务耗费。

第十条   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     评估处从学校财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当上级财务部门新增拨款、专款时,评估处需就新增资金的使用用途、范围、开支明细等召开处务会进行研讨,对其进行明确规范,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评估处应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做到经费使用明细与实际支出相一致。

第十四条     评估处各项财务支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管理流程执行,实行审批制。各科室人员在进行各项支出前需提前报告相关申请及预算,由相关领导进行审批。金额达20000元以上,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处务会进行讨论。

第五章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各科室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必须凭据真实,账目清楚,需有经手人签字,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再由处长审签,并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及时报销,其中报销金额达200元以上,应使用公务卡或财务处进行银行转账或提供转账支票。以上审批流程无颠倒、错漏,方为生效。

第十六条     各科室支出报销须报综合科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     评估处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以及学校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六章

第十八条     评估处的专项经费及其他经费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如国家和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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