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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质量评估处 印章管理办法

   2023-04-12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理工大学质量评估处(以下简称“评估处”)印章管理,规范印章的制发、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印章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指的评估处印章是指武汉理工大学质量评估处行政公章。

第三条 评估处印章的刻制、启用与缴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印章使用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如下:

由科室提出用印申请,经处领导审核后,由评估处综合科复核用印。

第六条 评估处综合科须做好印章使用登记工作。

第七条 印章原则上均在指定办公室使用,确需要携带印章外出使用的,须经处长同意后,由印章管理员亲自负责携带,必须两人同行,且将同行名单报综合科备案。

第八条 特殊紧急情况下需使用评估处行政印章时,须经评估处综合科或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处长同意后使用。

第九条 综合科科长是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综合科科长要保证印章管理和使用安全,印章随用随锁,下班后及节假日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交他人代管。综合科科长暂时离岗的,应由印章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派专人代为负责印章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综合科一旦发现印章遗失或被盗,应立即上报学校党政办公室。

第十二条 对于因保管不当造成印章遗失、被盗的,视造成不良后果的情节轻重对综合科及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在印章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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